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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印发《农业部展会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4-03-26   来源:农业部网站


   (三)事业单位拟于下一年度举办的展会,应于当年8月15日前报送至业务归口司局。业务归口司局对必要性、办展能力、资金使用、重复办展等相关事项审核后于9月15日前向市场信息司提出建议。市场信息司会同相关司局提出意见,报请部常务会议通过后公布。
   (四)事业单位连续举办2届以上、展出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参展企业来自全国范围的展会,经审批后,可冠以“中国”“全国”“国家”“农业部”等字样。冠以“国际”字样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五)参照事业单位管理的社团按照事业单位举办展会相关要求执行。
   (六)委托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对所属各所及社团举办展会参照本办法负责管理。
    第七条社团举办的展会管理。
   (一)支持社团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品牌化原则举办农业专业展会,活跃农业会展经济。
   (二)社团举办展会,须经挂靠单位同意后,报业务归口司局和市场信息司备案。展会举办过程中要接受挂靠单位、业务归口司局的指导和监督。
   (三)不得举办与本单位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展会。
   (四)社团举办展会冠名要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组织参加境外的展会管理。
   (一)鼓励以国际知名展会为平台,展示推介我国优质农产品,提升国际竞争力,开拓国际市场。
   (二)事业单位拟于下一年度组团参加的境外展会须于当年7月15日前报送至业务归口司局。业务归口司局于8月15日报送国际合作司审核。国际合作司提出意见后于9月15日前报送市场信息司审核汇总,形成我部整体展会计划,报请部常务会议通过后公布。
   (三)社团组团参加的境外展会,须经挂靠单位同意后,报业务归口司局和市场信息司备案。组织参展过程中要接受挂靠单位、业务归口司局的指导、监督。
   (四)事业单位组团参加境外展会,应按照农业部有关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报批。
   (五)境外同一展会只能由一个单位组团参展。
    第九条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展会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国家领导人出席的农业展会由部领导出席。农业部支持的展会一般委派司局级干部代表出席,个别重大主题展会可由部领导出席,事业单位和社团举办的展会部领导一般不出席。国际展会按国际惯例办理。
      第十条农业部对农交会予以必要的资金支持。农业部支持举办的展会一般不安排资金。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办展的要严格监管。社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使用财政资金办展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严格监管。
    第十一条各单位申报展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展会基本情况(详见附件)及展会审批文件,招商招展方案。
   (二)新办展会须提供办展的可行性报告及承办单位办展条件说明。
   (三)以往办展的有关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四)委托办展须提供被委托单位资信情况及相关协议。
    第十二条倡导举办高水平展会,鼓励培育农业展会品牌。委托相关机构开展农业展会分类认定,定期发布农业展会分类认定结果及农业会展经济发展年度报告,认定结果作为参展企业参考和农业部展会审批的依据。
    第十三条经批准举办的展会,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因故需要提前、推迟、停办或更改名称、地点、承办单位的,承办单位应提前告知并征得部主管司局同意。
     第十四条除农交会外,其他展会不得以农业部、农业部办公厅以及机关司局名义印发招展、组展通知。
     第十五条农业部批准举办的各类展会,承办单位均应在展会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情况总结。
     第十六条举办展会应严格履行申报、审批程序。本着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展会主办单位对所办展会应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确保展会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农业部相关司局、事业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举办展会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各单位不得举办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工或以各种名目乱收费、乱摊派、拉赞助的展会;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命令企业参展;不得举办违反有关经济工作纪律和财经制度的展会。
     第十八条简化开幕式,设计布展简约、明快、实用,不摆放鲜花,不得宴请,不得借举办展会发放纪念品、土特产等礼品。
     第十九条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要求举办展会或组织参加境外展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严重程度和影响程度,将责令改正、暂停办展、取消办展、通报批评、追究主办单位负责人党纪政纪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农业部市场信息司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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