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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厂化食用菌内部推广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04-09 来源: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食用菌协会工厂化专业委员会为推广发展食用菌工厂化产业,专门成立推广基金。为保障本推广基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基金管理,根据《中国食用菌协会章程》、《中国食用菌协会工厂化专业委员会章程(试行)》等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的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广基金管理的主要目的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开展基金的募集、使用、管理和监督,以便有效保障基金在推广工厂化食用菌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条 中国食用菌协会工厂化专业委员会是中国食用菌协会的分支机构,推广基金接受工厂化专业委员会和中国食用菌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推广基金的主要来源与募集
        第四条 推广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国食用菌协会工厂化专业委员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及理事单位的出资。具体募集方式为按照企业的工厂化食用菌日产量(各会员单位自行提报),以4000元/吨/日的标准收取,基金直接汇入中国食用菌协会帐户。
        第三章 推广基金的使用
        第五条 推广基金专项用于工厂化食用菌产业的调研、科普、宣传和推广。除每年度总募集资金额的10%-15%作为工厂化专业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的工作经费外,剩余资金全部用于工厂化食用菌发展的上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条 推广基金使用的最高决策机构为中国食用菌协会工厂化专业委员会会长办公会。年度初秘书处制定工作计划及费用预算,在征求各理事单位意见,报会长办公会同意后,由秘书处具体执行。
        第七条 申请推广基金立项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秘书处提出推广项目、方案及预算,征求理事单位意见后,报会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二)理事单位提出立项申请,报秘书处审核,征求理事单位意见后,报会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推广基金支持的对外推广宣传活动必须以行业的名义开展,不得单独宣传任何单一厂家。
        第九条 秘书处建立金针菇、真姬菇、杏鲍菇、双孢蘑菇四大类独立收支报表(新开发的品种可视情况增补),工厂化行业项目由基金总账支出,单品种项目分别由各单品种经费支出。
        第十条 上年度基金剩余款项自动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一条 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推广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章 推广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推广基金由秘书处负责管理和运营。中国食用菌协会财会部负责推广基金账册的设立和资金拨付,并规范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推广基金出资单位(企业)为基金理事单位,负责监督基金的使用并有权对基金去向提出质疑。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执行完毕后,秘书处负责向基金理事单位和中国食用菌协会出具执行成果、费用支出情况的报告。
        第十五条 秘书处应按时向基金理事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公示收支情况。协会财会部每季度定期向各理事单位报告基金财务状况,并接受其监督与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25日开始施行。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食用菌协会工厂化专业委员会和中国食用菌协会负责解释。